聊城地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聊城地区社会科学界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聊城地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聊城地区社科联)。
第二条:本会是中共聊城地委领导下的由所属会员团体联合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聊城地区社会科学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领导、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地委、行署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聊城地委宣传部,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区广大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爱好者,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立足聊城,面向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科学的普及活动,为我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我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领导和协调地区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2、制定本会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的规划,组织各学会、协会、研究会面向聊城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3、独立或联合其他单位举办各种类型的读书班、讲习班和专业培训,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各种报告会、学术讨论会、座谈会,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5、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参与决策论证、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等社会科学咨询服务活动;
6、开展区际间、省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内外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联系;
7、办好会刊,为社会科学工作者提供学习与交流的园地;
8、组织和开展全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9、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地区、县市和部门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休,依法登记后,只要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加入本会的学术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有相当数量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2、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3、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和挂靠单位;
4、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3)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和取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4)优先参加全区性科研成果的推荐和评奖;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和布置的各项任务,并向本会报告工作;
(3)定期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聊城地区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讨论和研究代表的提案;
4、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5、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执行大会工作计划;
3、决定增补委员会委员,并提请下届代表大会予以承认;委员会的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分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设办事机构,在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四章 会 费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开展有偿服务;
3、会员会费;
4、社会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本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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