羡林学者培育工程考核工作若干规定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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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落实市委巡察整改要求,不断提升羡林学者培育工程质效,根据《羡林学者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聊社规办发〔2020〕1 号)、《羡林学者青年计划实施细则》(聊社规办发〔2020〕2 号),结合工作实际,就羡林学者培育工程考核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核心期刊论文的认定

 1.国内现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均予以认可。

 2.在大众传媒中,中央“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发表的各类研究成果(不含新闻报道、软广告等),国家部委主办并排第一位的行业报理论版和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山东社会科学研究》(山东省社科联撷取“山东社科论坛”优秀成果汇编出版)收录的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3.参照有关高校做法,在央媒报刊、网站、电视台及其“两微一端”、主流媒体网站、“两微一端”以及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达到“10万+”并形成重大或较大网络传播的原创作品(独立或第1位),经市社科联组织专家审核,可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第二条  学术期刊论文的认定

 1.学术期刊须由国家机关正式批准(有刊号),且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知网或万方、维普等数据系统收录的,方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2.在省级及以上主流报纸发表的论文,视为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3.对于在市级报纸理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可认定1篇。

 4.在CSSCI来源期刊客户端发表论文的,视同普通期刊。

 第三条  提前结束培育的学术条件

羡林学者青年计划培育对象考核成绩十分突出,符合提前结束培育要求的,一年半以后可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为鼓励多出精品,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的(不含扩展版),一年以后可提出结束培育申请。

 第四条  终期考核的等次

 终期考核分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羡林学者培育对象在CSSCI来源期刊、中央“三报一刊”发表论文,或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主持重大项目子课题)、省部级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等突出成绩的,以“优秀”等次结项。羡林学者青年计划培育对象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等其他突出成绩的,以“优秀”等次结项。因违反羡林学者培育工程有关规定被通报的,不得以“优秀”等次结项,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停止培育。

 第五条  不实行延期培育

 从2023年11月起,不再实行延期培育;未完成培育期内主要任务的,终止培育,并须退回人才补贴。

 第六条  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羡林学者培育工程入选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树立良好形象。所提交的研究成果必须真实、客观,且被中国知网或万方、维普等数据系统收录。凡存在以假刊(套刊)刊载的文章冒充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的,一经发现,对推荐单位(部门)审核把关不严情况进行通报,对培育对象即时终止培育并取消其申报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资格。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2024年2月27日公布的《羡林学者培育工程考核工作若干规定》(聊社规办字〔2024〕4 号)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聊城市社科联负责解释和修改。



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聊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4月30日


编辑:吕文冰

审核: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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